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致同首席合伙人李惠琦:规范事务所选聘行为有利于提升审计质量

5月4日,财政部、国务院国资委、证监会三部门联合发布《国有企业、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》(简称《选聘办法》),进一步规范了国有企业及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和标准。致首席合伙人李惠琦应邀第一时间撰写署名文章,畅谈其对于《选聘办法》轮换制度、监督检查及选聘程序的深刻理解和观点看法。

持续推进以质量为导向的选聘机制建设

李惠琦表示,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,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规模不断扩大,服务范围不断拓展,行业发展呈总体向好态势。财政部等部门于近日发布的《选聘办法》,进一步规范了国有企业、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,有利于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平竞争,推动提升审计质量,维护利益相关方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。

《选聘办法》对于提升国有企业、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水平和效果,增强社会公众对于审计的信任和认可,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、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。

确立轮换制度 保持审计独立性

李惠琦认为,保持审计独立性是会计师事务所客观公正执业的前提,也是审计执业质量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保障。此次《选聘办法》的亮点之一在于确立了国有企业、上市公司审计的轮换制度,这一直是近几年关注的热点。

《选聘办法》要求国有企业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,确有需要的,可按规定延长至不超过10年,之后须开展轮换。对于审计项目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,《选聘办法》规定了不同情形下的轮换要求和冷却期制度。可以看出,强制轮换有助于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,打破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长期合作形成的“利益共生”,突破长期审计关系中形成的固有思维模式,提高审计质量。

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的轮换,始于2004年,其时,国务院国资委发布《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》,明确规定“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不应连续超过5年”。在多年的实践中,轮换制度的执行无疑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、审计质量。相信在充足实践经验的支持下,《选聘办法》的实施将取得良好的效果。同时,考虑到强制轮换涉及面广、影响较大,也期待在具体落实中可结合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时限的缓冲期。

加强监督检查 提高选聘约束力

《选聘办法》加强了选聘工作的监督管理,明确财政部门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各司其责,对选聘相关方开展监督检查和处理处罚。对于国有企业、上市公司来说,《选聘办法》对其后续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指引,提高了选聘工作的约束力和执行力。

在李惠琦看来,《选聘办法》具体落实后,将激励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持续提高审计质量和专业水平,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,并进一步增强事务所的社会责任感和风险意识。

细化选聘程序 维护行业健康发展

近年来,注册会计师行业多年积累的低价竞争问题逐渐显现,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低价承接业务扰乱市场,导致审计资源投入不足,审计质量难以得到有效保证,并长远影响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。

针对此问题,《选聘办法》规定,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%,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%,要求将所有会计师事务所的报价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,并给出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公式。以上规定提高了选聘工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,防止过低或过高的报价影响选聘结果,保障选聘工作的公平性和合理性。

《选聘办法》还明确了国有企业、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体责任和程序,要求国有企业、上市公司在履行公司治理程序或内部决策程序后,签订聘任合同。这将有利于增强选聘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,保障选聘结果的有效性。

最后,李惠琦指出,《选聘办法》的发布,有助于提高国有企业、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开性、公平性和公正性,为会计师事务所公平竞争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平台,有助于激发行业创新活力,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,护航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。

作为会计师事务所,致同将积极执行相关规定,同时也将努力把握时代机遇,不断增强自身综合竞争实力,加快拓展新的市场和业务,坚持有质量增长,更好地服务于中国企业、服务于中国经济发展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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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:Rex_25